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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挂靠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
  如果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挂靠单位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是挂靠关系,不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到费用,法院往往会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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