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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成都交通赔偿律师浅析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日期:2012/8/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交通赔偿律师浅析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随着现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汽车成为日益普及的交通的工具,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纠纷也井喷式增加。交强险和商业险成为人们在出现交通事故后的有效保障。但是交强险和繁杂商业险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带来了一些困惑,下面由成都交通赔偿律师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做一些通俗的讲解:
    一、二者强制程度不同
    国家对强制三者险实行绝对强制制度,主要表现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得拒保强制三者险;无特殊情况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机动车来说,享有强制缔约权,同时,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当严厉的处罚。此外,强制保险合同所必备的要素如保险费率、投保金额及保险人对受害人直接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而就商业三者险而言,虽然,我国曾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能上牌或年检,但事实上,这种强制险不仅很容易被投保人规避,且实行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如果说现行商业三者险也具有强制性的话,这只是由于这种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强制性而已,其强制性只是相对的。此外,销售强制三者险不得捆绑销售其他险种与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把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时作为基本险、事实上实行“捆绑销售”也有区别。
    二、能否过失相抵不同
    通过对七十六条的文义解释,可以得知强制三者险不适用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的除外),即只要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不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失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全额支付,受害人有过失并不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商业三者险不同,商业三者险中不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均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并且,只有在过失相抵后,被保险人才能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三、能否追偿规定不同 
    强制三者险中,法律通常作出在特定情况下可向被保险人追偿的规定。这些特定情况包括:驾驶人饮酒、吸毒或者服用麻醉药物;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者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参见:《强制三者险条例》(第六稿)第21条,我国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27条也有类似规定)。在商业三者险中,上述情况属于免责事由;由于是事后理赔,不会发生追偿的问题。 四、赔偿程序和赔偿请求权人不同 强制三者险下,七十六条赋予了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强制部分保险赔偿金,而非向合同的相对人。并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第一顺位。商业三者险下,虽然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法五十条规定),是否理赔取决于保险公司,受害人并无真正的直接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只能由被保险人(第二者)先向受害人(第三者)承担责任,然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第一者)提出理赔申请。因此,保险公司是间接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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