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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厂区内发生事故 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吗?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厂区内发生事故 能按交通事故处理吗?

  厂区轧死人是道路交通事故?
  2011年12月31日,六安城郊一家混凝土搅拌站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当日下午,记者接到读者举报称该搅拌站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接报后,记者赶到裕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姚前进局长称他们也才听说,正准备派人去核查。
  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进入这家搅拌站,站内很平静,似乎没有发生职工死亡的事故。读者举报称当日上午上班时间前后,一个23岁小伙子骑摩托车穿越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区,去北面的沥青搅拌站上班,不幸被该站一辆石料车轧死。记者在寻找第一现场是否还留有痕迹,以确认是否发生事故时,有几个年轻人远远地看着。记者上前询问,他们又避开。在读者举报所称第一现场的一个坡道处,散落一层石料,像是正常生产散落的,根本识别不出那里在6小时前轧死一个23岁小伙子。记者找到搅拌站办公区,一个年轻人正欲说话,却被别人喊了回去。
  随后,记者在搅拌站外的商户那里证实读者举报属实。商户们还说,事发后来了许多警察。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然而,事发6小时后记者到搅拌站采访,相关监管部门获得的信息仍局限在群众的“检举”上。裕安区平桥乡政府企业办负责人姜家道说:“这起事故发生在厂区道路上,是交通事故。”记者质疑在厂区轧死人是交通事故,姜家道说:“事故发生后,交警队也到场了,性质由交警队认定。”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故发生在厂区内,是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队还没有受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陈刚科长说:“这起事故明显是迟报,在哪个环节上迟报,是认识上的偏差,还是其他原因迟报,安监部门将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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