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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成都律师谈医疗事故怎么收集证据?

日期:2011/9/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医疗事故怎么收集证据?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教你取证


      我国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中患者取证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地位较低和患者缺少专业知识,导致取证对患者来说仍旧是个难题。因此,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在本文中将医疗事故案件中取证问题进行小结,患者掌握以下几点取证技巧,将有利于变被动地位为主动地位,更有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保存能证明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证据。
      无论成都医疗事故律师为医疗纠纷诉讼选择何种法律关系,患者都必须得先证明医疗服务关系成立。因此,保存能证明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的证据是第一步。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请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注意,通常情况下患者的门诊挂号单、门诊相关病历、门诊检查影像资料、收费单据等,都是由患者自行保管的。这些东西不仅可以证明医疗服务关系存在,还可以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费部分起到有效的证明作用。因此,患者妥善保管上述资料是相对比较简单且很十分有必要的。
      二、在因“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反应而导致的医疗纠纷中,应及时作出以下处理:
      因“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反应导致的医疗纠纷中,该“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的物品、器材等就极为重要。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在办案中发现,有的物品会因为时间的关系而改变性质,有的会因为疏忽大意或者人为因素被销毁,无法取证。因此,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请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上述情况发生时,患者一定要同医院一起,将“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残液、残渣进行封存,并在封存处签上双方的名字和日期,将其妥善保管。如果遇到需要及时检查、检验的残液、残渣,患者则要同医院一起,委托一家有权机构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患者最好邀请成都医疗事故律师一起完成上述行为,以免因自己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造成遗漏或者被他人误导。
      如果患者履行上述权利遭到医院阻扰或者医院不配合时,患者应及时找到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上述证据保全;倘若来不及采取维权措施,笔者建议患者一定不要忘记寻求成都医疗事故律师的帮助。
      三、患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遭遇医疗纠纷时应做到下述取证行为:
      患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除了患者的门诊资料和检查影音资料、交费单据外,其他资料一般都有医院保管,患者在出院前很难顺利复印和取走。此时,患者应当要求医院对住院病历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如同上述第二点一样,要在封存处签上双方的名字和日期,以避免医院方对患者住院病历篡改、伪造甚至销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参与该封存病历的整个过程。同时,患者可以用手机、相机等工具拍摄患者能见到的病历和相关的影音资料。患者和医院的沟通中,也可以有针对性的询问院方相关的问题,并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将该过程保留下来。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提请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注意:上述患者的证据保全行为同样也极可能遭遇医院方的阻挠和不配合,患者同样不要忘记寻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成都医疗事故律师的帮助,顺利的完成证据保全措施。
      四、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死亡的,“尸体”往往是很关键的证据。
      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死亡的,患患者家属大都秉承着中国传统观念,希望患者“早日入土为安”,在医疗纠纷还未妥善解决时,匆匆忙忙将其火化安葬。此举动,单从感情因素上来,笔者是很理解的,但是此种寄托感情的行为,往往给患者、患者家属维权带来很大的不便,也会让成都医疗事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承受更多的取证压力。通常情况,当病历无法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因存在争议时,就需要对尸体进行尸检,以便查找患者的死因,确定患者的相关死亡信息。此情况,患者的遗体就是至关重要的证据。笔者建议,在医疗纠纷未妥善解决前,患者家属无需着急将遗体火化,即使要火化也可以电话咨询成都医疗事故律师,确定火化行为是否到了合适的时机。
      以上几点是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近几年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总结出的经验,在此呈现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处于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及家属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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