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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患方举证”还是“医方举证”?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过错的医务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确有过错,其索赔主张才能获得支持。(1月4日《信息时报》)
  这一条款,将最高法确立的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恢复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以想见,这一带有“颠覆”意味的改变,将会引起多么剧烈的舆论反弹——新浪网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近90%的网友对这个改动持反对态度。
  众多网友、患者反对改变“医方举证”的规定,其理由与当初最高法出台此规定的理由是一样的,都是考虑到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在信息和技术上属于弱势一方,如果发生医疗纠纷,患者举证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公平起见,举证责任理当倒置到医务人员一方,后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将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举证”规定的出发点是合理的,但其实施6年多来,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医方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在面临医疗风险尤其是重大医疗风险时,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和目的,医方往往采用加大保险系数的手段来选择医学决策,如增加检查项目,增大用药剂量,由此直接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并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额外伤害”。《侵权责任法(草案)》之所以取消“医方举证”规定,给出的理由就是为了“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
  众多患者要求实行“医方举证”规定的理由是合理的、正当的,但“医方举证”规定导致了过度医疗和医药费用过高,也是客观事实。无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的改动能否获得通过,我们都应当认真分析和考量“医方举证”规定已经造成的一些不良后果。
  从逻辑上讲,医方采取加大保险系数的手段来实施有利于自己举证的“过度自我保护”,主要是因为医方对患者缺乏信任(担心一不留神就被患者推上被告席),而医方之所以对患者缺乏信任,主要又是因为他们真实地感受到了来自患者的不信任(“医方举证”本身就意味着对医方缺乏信任)。然而,患者为何又对医方缺乏信任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患者耳闻目睹了大量由于医方过错导致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使得他们难以建立起对医方的高度信任。
  于是,要不要继续施行“医方举证”规定的问题,就可以被“转换”成如何建立医患互信并改善医患关系的问题。按说,医务人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普通患者首先应当充分相信科学、信任医方,但在现有国情条件下,鉴于医患双方在信息和技术上的不对等,医方应当比患者有更高的觉悟和境界,因此应当首先为建立医患互信做出更大的努力,为改善医患关系承担更多责任。在医疗活动中,医方应当多体谅患者“病急投医”的心情和实际难处,要相信大多数患者都是通情达理的普通人,而不能先入为主认定患者是“刁民”、“医闹”,不必一面对患者就高度警惕,就条件反射地对自己进行过度保护。只有医方做出实际的努力,才能在当下医患互不信任的僵局中打开一个突破口。
  在不久的将来,如果医患之间建立起了互信,医患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患者对医疗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也具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我们就可以像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如美国)那样,在医患纠纷中也适用普通民事纠纷适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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