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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日期:2012/9/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回顾:
  2011年5月30日,患者(原告)在省肿瘤医院(被告)入院时意识清楚,自由行走,初步诊断是宫颈癌,2011年6月8日被告在行“子宫广泛切除加双附件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后,术后第3天就引发并发症淋巴积液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毒性休克抢救,此后,为了清理淋巴积液感染又进行了4次手术,腹部插满了引流管子,进行抗感染,腹腔引流,腹腔冲洗等治疗,住院57天,患者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避免患者病逝于医院,在医生的建议下,遂于7月26日凌晨出院将患者送回老家。
  患者从省肿瘤医院出院时身体情况如下:体质衰弱,身体情况很危重,是半昏迷状态,7月24日血常规五分类的检验结果显示多项指标异常;神智模糊,时有答非所问,肚子上手术切口愈合不良,有分泌物,贫血(从省肿瘤医院出院2天后,即2011年7月28日,入院xx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有记载)。
  对于出院情况,被告病历有虚假记录。患者出院时,其病历“出院记录”中“出院情况”(P3)——写:“苏醒,能辨别周围人,能够简单对答”,并且,P46病程记录,25/7、26/7两日也写同样的内容,这些都是虚假记录。因为这些记录与(出院前最后几天)以下被告病历记载发生矛盾:“重症记录单” ——记载25/7 “神志不清”(P301),26/7“意识模糊”(P303)。并且病历“病程”——记载,23/7,23时,下病危通知书,24/7,11PM写神志不清,昏睡,病情危重,积极抢救;25/7,4AM写神志不清,昏睡。实际情况是出院前一直昏睡昏迷。
  患者从省肿瘤医院出院2天后,病情危重又入院xx县人民医院,对入院体格检查,xx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有详细记载。
  患者于2012年2月27日,在xx县人民医院检查,X线检查报告单、B超诊断报告单、血细胞分析五分类报告单,显示结论是:1.肺转移癌;2.肝脾肿大,腹水形成,腹腔多发淋巴结肿大;3.贫血、血小板减少。患者于2012年3月25日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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