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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同意手术非免责,医生有错须赔偿

日期:2012/6/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陈先生的母亲今年76岁。前段时间,这位老人觉得眼睛不舒服,医生建议她进行手术治疗。因担心手术做晚了会加重病情,陈先生按照医生要求在一份“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然而,其母亲的视力术后不仅没提升,相反,在视物不清的同时还伴有炎症,既怕见光又时常流泪。经查,这种症状是该医院医生手术失误所致。为此,陈先生提出索赔。该医院辩称:“你已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签字即意味着医生、医院责任的免除。医院不应该赔偿你。”
  陈先生想弄清医院的说法是否正确,10月8日专程到本报咨询。针对他的问题,律师答复说:病人或亲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表明其知晓了医院实施手术时的风险,决不意味着放任医生拿病人身体“胡来”,更不是因此而免除医院医生的责任。
  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手术同意书”应包括术前诊断、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内容。它不是“生死合同”,也不是“责任免除声明”,而是医生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律师说:《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从这一点看,即使陈先生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包含免除医院伤害其母亲身体的侵权责任的含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也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该医院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另一角度看,该医院以手术同意书免除自身责任,构成民法规定中的“乘人之危”情形。由于它是乘患者处于危难或急迫之机,迫使患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不公平条件而订立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从而使该不平等合同无效。
  由此,陈先生可就此事先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依据构成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要求。若医院有责任仍然拒绝赔偿,陈先生可依法提起诉讼,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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