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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赔偿 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浅析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三))

日期:2011/9/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浅析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三)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伤残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提起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一)患者因医疗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其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二)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时,其亲近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亲属为原告。《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及其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成都医疗事故律师提醒您:
      实践中,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考虑更多的实际情况,并非僵硬地照搬法条,建议委托律师为你测算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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