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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致十级伤残景区赔偿近7万

日期:2012/11/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伍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漂流一天游,没想到却掉到水里受伤撞成了十级伤残。无奈之下,伍女士将旅行社及景区告上了三水区法院。经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承担民事责任,景区要向伍女士赔款69321元。
  漂流船被撞翻游客受伤
  去年8月14日,伍女士与同事一起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漂流一天游。漂流过程中,伍女士的船被卡住不能动,当时没有景区人员来处理,船上也没有配备船桨等器具让伍女生自行排险。随后伍女士的船被后面冲下来的船撞翻,伍女生掉到水里受伤,住院70天。经鉴定,伍女士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伍女士在今年4月将旅行社以及经营景点的旅游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景区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在漂流工具上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并应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在本案中,伍女士受伤的原因在于,景区在伍女士漂流过程中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了伍女士的人身、健康权利,应对伍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但在本案中,伍女士未有证据证明组织漂流活动的旅行社有过错致其受伤,故对其主张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景区被判赔 旅行社无责
  针对本案,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些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由景区赔偿伍女士69321元,旅行社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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