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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诉美容医院擅用照片,终审判医院赔偿10万

日期:2012/11/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因在内部杂志上涉嫌使用苗圃的照片,东方康美医院被判赔偿苗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后,东方康美提起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
    苗圃系国内知名演员。苗圃的代理人介绍说,2010年下半年,东方康美医院主办的杂志《东方康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苗圃的一张照片作为封面,主要对东方康美医院的一些诊疗业务做了介绍和宣传。在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东方康美赔偿苗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
    “这张照片根本不是苗圃的照片,而是我们医院员工张某的艺术照。”东方康美医院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因张某是苗圃的粉丝,故在拍摄照片时特意拍成苗圃的模样。东方康美医院的代理人称,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们在一审时,还专门叫张某本人出庭作证。东方康美医院的代理人表示,杂志中所使用的照片是不是苗圃,应由第三方来辨别。
    此外,东方康美医院的代理人还指出,即使杂志上所使用照片确实为苗圃本人的照片,也没有对她的名誉、声誉及公众形象造成任何贬损,因为该杂志只是内部资料,其传播途径、影响范围很小,远未达到使苗圃名誉受损的程度。
    苗圃的代理人则表示,张某做的是假证。而且杂志并非仅仅在医院内部流传,因为这本杂志是苗圃一方于2011年10月初在大兴旧宫镇车站看到的。
    在短暂的休庭后,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根据苗圃提交的照片可以证明杂志上的照片是其上传到网上的照片。因此法院认定,东方康美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苗圃的肖像权,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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