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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

日期:2012/11/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进城务工的农民出交通事故时,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一直是个疑问。日前,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进城务工三年的梓潼县太平镇农民陈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33万元。
  事故:
  一场交通事故让亲人生死隔离
  梓潼县太平镇村民陈某,在绵阳高新区一带用电动三轮车拉客谋生已有3年时间。去年11月的一天,他载着一名女乘客从高新区火炬大厦到铁路桥附近,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女乘客和轿车司机张某受伤,后经交警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女乘客无责任。
  陈某的儿子陈某国闻噩耗后赶来绵阳,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与张某商讨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张某一次性赔付陈某国33万元。因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从2011年4月8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交通事故发生在这期间,所以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这33万元的赔偿金。
  保险公司:
  只愿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今年2月,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23万余元,尚有大部分款项未支付。保险公司称,对原告车辆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死者家属的压力下,与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儿子陈某国证实死者陈某生前是在外务工,但长期居住地在老家,现居住也在老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长期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都要在城镇,才按城镇标准赔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所以赔偿金只能是23万元。9月,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向死者家属陈某国支付33万元。
  法院判决:
  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死者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死者陈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张某所提供的证据证实,其长期在城镇务工、租房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否定以上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张某。因此,法院判决,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33万元,而不是23万元。
  律师说法:
  赔偿标准要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针对保险公司的不解,律师说,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陈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假如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难以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无法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故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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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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