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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解析

成都工伤律师解析--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

日期:2011/9/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条例》还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应当参保。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修改一 扩大参保范围
    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修改: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修改二 扩大上下班工伤范围
    旧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修改: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修改三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旧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修改: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修改四 提高伤亡补助金标准
    旧条例:职工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和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修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修改五 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旧条例: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护理费,也从基金支付。
    新修改: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
    成都工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条例的出台,使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火车、轻轨以及非机动车的劳动者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条例的修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广大劳动者更能“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工伤律师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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