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重点专题

 
 
 
 
 
 
 
 
 
 

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解析

成都律师谈救护车救护不及时,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1/9/2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谈救护车救护不及时,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河南省某市某卫生院救护车接到120急救中心急救安排时,因为更换轮胎而未及时将信息反馈给120急救中心,耽误了病人的救治,致死病人死亡,最终导致诉讼。
     事件还原:
     2009年某日晚,陈某心脏病发作,家人及时拨打了120向某县急救指挥中心求救。该中心当即就近调度某镇卫生院出车,并在其后反复询问出车情况。但某镇卫生院在发动救护车时发现车辆出现故障,需更维修,维修一段时间后发现不能正常驾驶,遂向120指挥中心回报了该情况。指挥中心又立即从另一个县的医院调度救护车出车救治。该救护车到达陈某家中时,医务人员及时对陈某采取了急救措施,但发现陈某已经已死亡。经检查确定死因诊断为心脏病猝死。陈某家属认为,某镇卫生院不能及时出诊,也未将情况及时反馈至120急救中心,耽误了陈某的急救机会,造成患者死亡。遂要求该卫生远赔偿陈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  
     某县法院审理认为,患者陈某在身体出现异常症状需要抢救时,家属向县急救指挥中心求救,指挥中心就近调度被告某镇卫生院派车救护。被告作为被调度的医疗机构,负有保证及时出车、抢救患者的义务。但被告在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及时出车时,未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情况,导致指挥中心不能及时调度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救护,延误了医疗机构的出车时间,耽误了了抢救时机。因此,被告某镇卫生院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原告作为患者家属,以该事实为依据,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案由进行起诉,并无不得,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被告的迟延救护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229540元,丧葬费10500元,该数额并无不当,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为10%较为合理,因此,被告应赔偿240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确认本案酌定为6000元。最后,某县法院据此作出某镇卫生院赔偿原告陈某亲属各项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04元。该卫生院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审理结果:
     近日,河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迟到的救护车主——被告某县某镇卫生院赔偿病人家属3万余元。 
     成都律师建议:
     救护车救护不及时,耽误病人病情,引发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和成都医疗事故律师联系,详细咨询后确定维权方案。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人身损害赔偿专业维权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电话:028-83111807 手机:13980059902
 

部分风采展示\news

更多>>
廖述龙
 
 

川公网安备:51010802000151号

蜀ICP备17011024号-1  技术支持:狼途腾 • 人人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