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于2001年9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她担任公司仓库保管,月工资2000元。三个月后,公司未经她同意,即以生产人员紧缺为由,将她调到必须上夜班、噪音高、粉尘多、更辛苦的车间工作,但工资却未按同层次的车间员工计算。她曾要求公司增加工资,但被单位拒绝。理由是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表现调整岗位。
张某应聘金店销售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700元加销售提成。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15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张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最近张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否参加工伤保险这一问题,无论是从我国的《劳动法》来看,还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看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即用人单位只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
刘某于2010年3月到烟台开发区某包装公司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张某的工作岗位为运行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合同自2010年3月18日生效。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个人之间所形成的雇工,比如个人直接聘用大学生做家教、个人非通过家政公司而直接雇佣的保姆等情况,属于个儿雇工行为,则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聚餐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当地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2009年3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原告马某某系上海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国际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处的员工。2008年7月25日,原告驾驶已经强制报废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因失控撞击路边的电线杆摔倒致伤。同年8月19日上海国际机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