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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赔偿纠纷

致命平衡车!消费者摔倒后身亡,家属索赔210万.. 

近年来 电动平衡车越来越流行 在小区、马路上甚至商场里 都经常看到有人使用 俨然成为一大“网红”产品 详细> 

  • [故意伤害赔偿 律师] 弟弟打人致损,哥哥代签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11/9/16 点击:9094次

    2008年3月14日,被告罗甲之弟罗乙(现年25岁)因琐事与原告张乙(现年20岁)发生厮打,原告张乙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罗乙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原告张乙被送进医院治疗。在此期间,经村委会协调,被告罗甲与原告之兄张甲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被告罗甲三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张乙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2008年4月3日,原告张乙以被告罗甲不履行协议为由诉至法..

  • [故意伤害赔偿 律师] 兄弟打架签订赔偿协议 显示公平法院依法撤销
    日期:2011/9/16 点击:2536次

    江西法院网讯 2009年7月15日,江西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林付先与被告林付银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无效,被告林付银赔偿原告林付先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林付先与被告林付银系同胞兄弟且相邻居住,双方长期不和,存在积怨。2007年1月25日晚,原告在家门口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架,造成双方受伤。同年2月11日,尚在..

  • [故意伤害赔偿 律师] 言语不和引发斗殴 致伤他人赔偿四千
    日期:2011/9/16 点击:2426次

    2010年,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安柳河、宋朝和赔偿原告谢俊虎医药费等费用合计4280.7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谢俊虎的其余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原告谢俊虎与被告安柳河在邳州市官湖镇科技木业城一起卸货车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引发争执,继而相互辱骂,后双方于上午9时左右相继离开科技木..

  • [侵权赔偿 律师] 本案药厂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日期:2011/9/16 点击:2443次

    1995年11月5日,绿色制药厂与其所在省药物研究所签订了“1”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药物研究所将其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1”针剂与绿色制药厂协作完成加工任务;待成果鉴定后,省药物研究所拥有该成果的所有权,绿色制药厂则取得“生产专利权”;绿色制药厂在产品投产后3年内支付省药物研究所产品利润的20%,3年期满后,“生产专利权”完全归属绿色制药..

  • [侵权赔偿 律师]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
    日期:2011/9/16 点击:2596次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

  • [侵权赔偿 律师]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11/9/16 点击:2511次

    法律明确,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

  • [侵权赔偿 律师]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
    日期:2011/9/16 点击:2635次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律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

  • [侵权赔偿 律师]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应担责
    日期:2011/9/16 点击:2461次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

  • [侵权赔偿 律师] 侵权赔偿之产品赔偿责任
    日期:2011/9/16 点击:2860次

  • [离婚赔偿 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1/9/16 点击:2509次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功能,是我国婚姻法修改中的一个突破。然而由于只有一个条文,而该条文又过于简约,以至于对该制度存有较大的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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