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便被诊断为脑瘫,孩子的父亲认为这与医院滥用催产素有关,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阳市妇婴医院赔偿脑瘫的怜怜36.7万多元。 详细>
2007年8月25日,时年38岁的妇女代义死亡,警方鉴定认为是自杀――服用了过量氨基比林咖啡因。黄静家人仍不服,湖南省公安遂邀公安部法医闵建雄再次对黄静死因鉴定,结果维持了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
世界上最珍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非法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人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赔偿,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近年来,关于医疗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而得不到公正赔偿的报道很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问题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法规冲突。由《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和..
在某些时候或情形下,问题几乎不在于医案的事实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医学公认准则、经验与常识?是否违反一些规程或常规?最后的结论与结果成了“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此,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司法机构最后裁断的根本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之主导权就完全掌控在参与医鉴的专家(有时是仅仅掌握在最后写《鉴定书》的少数。甚而是一、二个所谓专家)的心里..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降低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即“只要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均构成医疗事故。但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应当修改。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1]举证责任倒置(Burden of Proof by defendant)指..
日前,在全国政协农工党的分组讨论会上,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刘晓峰建议应取消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当中的举证倒置,因为“举证倒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目前的看病贵”。
全国政协委员、中日友好医院中医肿瘤科主任医师李佩文在参与讨论“两高”报告时表示,法律中的“举证倒置”并不适用于医学,随着目前中药材质量的下降,受这个“紧箍咒”影响,有些医生不敢过量开方,直接导致医疗质量下降。
美国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此项规则的英文表述即“Res Ipsa Loquitur”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原为“事实说明自己”的意思,其成为一种法律原则始于1614年的Roberts V. Trenayne一案。它正式成为说明过失的法律原则,是从英国法官Baron PoLock在1863年审理的Byrner V. Boadle一案时开始的。这起案件的事实经过是:当原告行经被告所..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调解不成诉至法律时,不要考虑医疗事故问题,更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直接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及时主张损害赔偿,申请医疗过错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