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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 成功案例

成都律师代理--交通事故致男婴死亡,农村户口成功按城镇标准索赔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事故发生:
      2010年10月29日,周某驾驶四川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专项作业车在郫县红光镇317线红光广场作业时将一个两岁大的儿童蒋某撞倒,造成蒋某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划分清楚,肇事一方同意赔偿:
      经过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方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作为肇事方,周某和市政公司都没有想躲避责任,而是积极与死者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并预先支付了死者的伤葬费。

    户口争议,再起波澜:
      但是,就在事件平稳的发展过程中,双方却在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死者父母要求肇事方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而肇事一方仅愿意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而死者蒋某的户口确实系农村户口。至此,整个和解程序陷入讲僵局。
   
  几番波折,委托律师:
      2010年12月,死者父母决定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本案并委托了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承办此案。本网律师经过深入讨论,决定从死者父母在成都工作并生活多年为切入点,主张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平静的法庭调查:
      进入审判阶段,本网律师先后出示近20份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及保险公司(第三人)均没有任何异议。法庭调查阶段的顺利进行仿佛让胜利的天平开始倾斜,当事人也认为这场官司会在这种“和谐”的气氛下结束。
     
激烈的法庭辩论:
      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庭审气氛骤然紧张。被告和第三人提出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必须满足“收入来源于城市,生活在城市”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死者蒋某是一名儿童,对于“收入来源于城市”这一点根本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蒋某自然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进行赔偿。
      鉴于此,本网律师从法理层面阐述我国关于“收入来源城市、生活在城市”规定的立法本意,从理论根源论证蒋某的死亡赔偿金亦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
 
     成功索赔:
      在辩论中,本网律师引经据典,对法条的理解不仅停留在表面,更深入本质,显示出了极为专业的法学素养,最终成功的将蒋某的赔偿标准确定为城镇标准,成功为当事人多索赔了近20万元赔偿金,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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