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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赔偿

被绑工人拒绝无偿帮工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2-2-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以案说法之被绑工人拒绝无偿帮工行为的认定

 
    案情:徐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村村民,因徐某屋顶年久失修漏雨,徐某遂决定对屋顶进行修葺。在修葺过程中,同村熟人陈某、王某经过徐某门前。陈某高声对徐某说:“你一个人弄起慢,干脆我和王某来帮你。”徐某笑着回答道:“算了,我哪敢劳驾你两尊大神帮忙哦,我自己慢慢弄。”陈某闻言笑了笑:“我两尊大神你又不拜拜!”说着就和王某去搭梯子了。但是陈某在攀上梯子的过程中,没有踩稳,摔下受伤。后经治疗,花费人民币近30000元。陈某家人找到徐某赔偿,但徐某却说当时他没让陈某帮忙,拒绝赔偿。对此,陈某咨询了本网律师。
    分析:
    经过分析,本网工伤事故律师得出了两种意见:
    一、徐某不应当赔偿。本案属于无偿帮工,根据法律规定,徐某已经明确拒绝帮工行为,不应当为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二、徐某应当赔偿。陈某为徐某提供无偿帮工,在帮忙的过程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1、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无偿提供劳务帮工,帮助徐某修葺。从法律关系上讲,徐某自然属于被绑工人,而陈某属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陈某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系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徐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徐某说的话不构成“明确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一点例外规定,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徐某说的:“算了,我哪敢劳驾你两尊大神帮忙哦,我自己慢慢弄。”是否属于明确拒绝,就是认定案件责任划分的关键。
    我们认为,“明确拒绝”应当以被帮工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人际关系、情感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判断。本案中,徐某虽然在言辞上拒绝了。但是以徐某与陈某的关系,以及说法内容判断,我们认为徐某的“拒绝”并非真正意义上得拒绝,而是一种客套和玩笑。而陈某架梯子的过程中,徐某也并未阻止陈某,由此可以看出,徐某并非明确拒绝帮工,而是从人情因素与相熟之人客套一番而已。
据此,我们认为徐某说的话不构成“明确拒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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