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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

成都律师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

日期:2011-12-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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