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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赔偿 标准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日期:2011-12-2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知名律师谈: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近日,成都双流人陈女士通过本网法律在线咨询通道,向本网成都知名律师咨询了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在谈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时候,陈女士疑问重重。在此,本网成都知名律师将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做一简单的介绍。


1、本网成都知名律师谈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
(1)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时,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
(2)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4)被扶养人的年龄, 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 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2、本网成都知名律师谈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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