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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员工在宿舍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2012/10/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9日上午九点左右,成都市某公司职员李某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单位到附近诊所就医,后回到单位正常工作,11点和同事一起吃饭后回到宿舍休息,11点半左右同事发现李某脸色难看,速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于下午四点半死亡。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一般是看死亡或者受伤的情况是否与工作有关。李某的发病时间是休息时间,发病地点是在宿舍,且李某发病的原因是因为自身的疾病,均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第二: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李某的发病时间是上午九点属于工作时间,发病地点也是在工作岗位,李某于下午四点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
    本网资深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与工作有关,本案中上午九点左右李某感觉身体不适,中午应属病情加重期,所以李某的发病时间应确为上午九点,属于工作时间。李某发病确是因自身疾病,但是其下午四点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李某猝死时间在48小时范围内,所以无论李某是否因工作发病,均属于视同工伤的范畴。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员工猝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心脏病发猝死,就不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反言之,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伤亡,不属于工伤。借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工伤的认定上有严格的界定,并不是所有的员工猝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点还是要看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要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两点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近日,又因一则题为“一男子当众“卖”双腿,只因工伤得不到认定要讨公道”的新闻,工伤认定困难的问题再一次引起了民众的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高,但是很多民众虽然维权意识提高了,具体该如何维权还不是很清楚,才会陷入无奈之下上街“卖”腿的窘境。在此建议公民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在工伤赔偿阶段,请尽快寻求律师帮助,以得到最好最快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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