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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关于南宁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反思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
关于南宁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反思

      近日,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了解到南宁市组织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力图通过第三方机构介入帮助解决医疗纠纷。目前在成都,笔者尚未听到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说法和构思。
      一、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一种免费的、专业性的民间组织,如同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一样,虽然是民间组织,但是该组织的存在,也为专业领域解决纠纷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南宁医疗纠纷解调委员会由退休的老医生、法律工作者组成专家库,在需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节时,会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该机构和医患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也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因此,其主动性、客观性和公平性也是值得信赖的。
      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可取性。
在医疗纠纷发生时,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案: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患双方调解;第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此方案在实践中,往往达不到最佳的效果。当医疗纠纷发生时,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医患双方的利益是对立的,虽说我国倡导和谐,但是几乎没有医院乖乖的承认自身的过错,再乖乖的交出赔偿金。部分医院利用患者不懂医学知识,就该问题是医学并发症还是医疗事故、医疗过错等和患者展开博弈,医院方仅在医学专业领域内进行辩解,对违规、违法的地方避而不谈。而患者并不知晓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即使明知医院的辩解有问题,也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这种现象使得大部分医疗纠纷单凭医患双方的协商不能有效地得到解决。
      第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患双方调解;本网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在接触过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态度是很矛盾的。一方面,患者通过自己的了解或者通过与医院的博弈发现,卫生行政部门虽说是医院的主管机关,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娘家”的性质,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总体态度并非是完全信任的。另一方面,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除了寻求卫生行政部门评理外,也没有其他比较便捷的道路可走。这就使得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是“又爱又怕”。因此,患者一般会避开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而直接奔向诉讼。 
      第三,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方案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但是大家都知道,诉讼是需要时间和成本的。部分医院即使明知自身存在过错或者已经造成医疗事故,也会抱着拖一拖的心态,利用法律规定的时限,让诉讼变得漫长和复杂。部份患者在医疗纠纷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自己的最大承受能力,精神上也遭到了折磨和重创,要患者再投身到诉讼中,只能说“不得不”为之。此时,医疗纠纷调节委员会的设立便存在了价值。
      成都医疗事故赔偿律师认为,一切有利于医疗纠纷解决的方案和做法,都是可以借鉴和改善的。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在社会中发生的作用是比较重大的,在此,倘若借鉴此类民间组织的模式,借鉴南宁组织成立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的成果,想必在医疗纠纷解决的问题上,也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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