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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谈“工伤隐性杀shou”——职业病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只知道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是工伤,但是并不知道除了这种显性工伤以外,职业病也是一种工伤,这个工伤的隐性杀shou危害很大却往往容易被忽略。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广义职业病是指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而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的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的救济:
  1.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督促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2.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未告知劳动者将从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险,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没有告知劳动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职业病的可能--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单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请求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居住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3.未经体检,即安排劳动者上岗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或者终止与从事可能罹患职业病的工作的劳动者的合同没有按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体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单位不安排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检查的--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单位安排检查.,警告并限期改正。
      职业病举证: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表示,已经实施10年的《职业病防治法》今年将进行修订,除了职业病目录有望扩大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拟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所需材料,否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诊断。
      成都律师提醒大家,工伤不仅仅是平时大家所见的显性工伤,还有职业病这一隐性工伤。《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有利于广大为职业病所害的劳动者寻求法律帮助,若举证责任能够倒置,也将让维权者艰难的维权路透出希望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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