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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代妻签赔偿协议无效 肇事方仍须依法赔偿

日期:2012/8/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夫代妻签赔偿协议无效 肇事方仍须依法赔偿 

    在很多人看来丈夫代替妻子签订协议是显而易见的表见代理,协议肯定合法有效。不过也不尽然,何某骑摩托车(后载妻子刘某)回家途中与相对而来的面包车发生碰撞,事发后何某与周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何某夫妇各项损失50366元。后妻子刘某以不知情协议的签订且协议上未有本人亲笔签名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及肇事方依法赔偿各项损失。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协议无效,肇事方应依法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623.42元。
    2011年2月7日被告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会昌县县城沿G206线往会昌县筠门岭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06线1970KM+210M路段时,在未确保其他车辆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左转弯掉头时与从筠门岭方向往周田方向行驶的何某驾驶(后载何某妻子刘某)的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夫妇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会昌交警认定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受伤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7205元。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和运营者系被告周某。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内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1年4月12日,何某与被告周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周某赔偿刘某夫妇各项损失合计50366元。
    法院认为,由于何某与被告周某在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时原告刘某未参与调解也未在调解书上签名,刘某也并未委托丈夫何某签订调解协议且因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而应获得的赔偿具有人身属性,故应当认定周某与何某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周某与何某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可确定被告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周某所属的车辆已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赔偿限额在投保范围内故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0623.42元。据此会昌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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