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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温线动车事故(三)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甬温线动车事故(三)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记者26日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该起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已确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赔偿方案一出台,本网成都律师即想到了那句神圣而豪迈的宣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然而这句十八世纪就被世人所熟悉的真理,一直被“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所璀璨,很多人对此感到不可理喻——难道城里人就死的重于泰山,农村人就死的轻于鸿毛吗?即使立法者会说这其中是有原因的,城市的消费高,涉及到医疗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丧葬费等的不同,但老百姓就认一个理,同样是条人命为什么价钱不一样呢,农村人就“贱”吗?虽然城乡间的差距是现实存在的,但从人权角度出发,认为同命不同价的存在极其不合理。
      本网成都律师回想起去年2006年秋天的一个新闻事件,甘肃籍农妇李秀能成为了北京首例获得“同命同价”赔偿的受益者,消息一出大快人心,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从此“同名同价”的观念深入人心。不过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现实中同名同价的赔偿很多不能落实,很多受害人因为户口的原因不能得到和城市人相同的赔付标准,直到去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阐述了同名同价原则,这不可不谓是我国人权法制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本网成都律师认为,此次赔偿方案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一次在现实中大规模的采用“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是对以往不同户口居民身份获得不同赔偿数额的一次否定,本网作者对此予以赞成。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因侵权而致人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在现实中同样是因为侵权而致人死亡的,因为其户口、当地生活条件不同,往往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这就是让人非议的“同名不同价”,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在这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又实际运用,这不得不说是我国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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