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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骑车撞死八旬老妪,家属被判赔偿30万元

日期:2012/11/1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11岁的楠楠(化名)骑爷爷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补习,不幸返回途中撞到一名八旬老妪,老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楠楠的家人为此赔上30万元。而按照《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不准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则必须满16周岁才能上路。
  11岁的楠楠,是乐清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这个学期,家人给他买了辆自行车作为代步。10月30日晚,要外出补习的楠楠发现自行车坏了,楠楠爷爷就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借给楠楠,他事后表示不知道小孩子不能骑电动自行车。
  当晚8时许,楠楠补习结束,骑着车从市区南大街经过。结果撞上了看戏回家的徐阿婆。经乐清市人民医院抢救,徐阿婆头部有多处骨折。11月3日,徐阿婆经抢救无效去世。
  交警认定,楠楠才11周岁,按规定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自行车。因他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监护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事后,楠楠家人向徐阿婆家属赔偿了30万元。
  乐清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指导员郑智宇说,小孩子对路况的判断力比较弱,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很容易不知所措,酿成事故,目前平均每月有一起交通受伤事故与小孩子违规骑车有关。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城郊接合部、周边县(市、区),不少家长让离学校远的孩子用自行车代步,但他们基本不知12周岁以上才能骑自行车上路,16周岁以上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这个标准是从孩子身心发育、协调的综合水准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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