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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驾车撞死人父母被判担责,受害者家属获赔偿

日期:2012/11/2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17岁在校生陆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外出,酿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致死。昨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陆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父母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6.9万余元。
    陆某家住兴宾区石陵镇,是柳州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还没有取得驾照。今年4月30日晚,他驾驶家里一辆无牌摩托车沿着322国道开往柳州,途经迁江镇时,追尾撞到黄某驾驶的电动车上。黄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来宾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陆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作出认定后,黄某的家属多次找陆某的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
    黄某的家属只好将陆某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7.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于陆某还是在校学生,本人没有财产,且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陆某父亲,陆某的父母应对本事故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如果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索赔要点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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