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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呼吁媒体报道慎用专业词汇

日期:2011/11/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呼吁媒体报道慎用专业词汇


    新闻引用: 
    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正在为户外广告管理制定规章,按照新的要求,如今南京街头的不少广告牌可能要下岗了。《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日前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该办法草案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在10种情况下,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广告牌不得侵犯“阳光权”
  这一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关注了户外广告牌侵犯“阳光权”的问题,明文规定: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对于当下时兴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以上新闻部分来自扬子晚报 记者 仇惠栋
    本网成都律师看法:
    根据上述新闻报道,本网成都律师发现了一个新颖的词——“阳光权”。
    阳光、空气、流水等资源具有难测量、公用、无可替代的性质,民法上对于阳光、空气、流水的自然资源的享有并非直接用“阳光权”、“空气权”、“流水权”等命名,而是通过其他权利的保护对上述“权利”的获取提供保障。
    上述新闻的报道,使得南京市出台的法规草案乍一看将“阳光权”放在了突出强调的位置。然而,“阳光权”是否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起来确实是个难题,“阳光权”受到侵害的救济也显得有些不可思议。比如,在房价暴涨的今天,大多数楼盘都以“高”、“密”的措施以降低住房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倘若A栋房屋的修建导致B栋房屋住户早晚无法享受充分的阳光照射,以“阳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栋房屋所有权人对B栋房屋所有权人进行“阳光权”赔偿,此确实属于难题。但是此难题又偏偏符合了该报道中的“阳光权”一定义。
    当本网成都律师对此“阳光权”的提出正持异议时,仔细一读上述新闻报道才发现,此“阳光权”恐怕是该报道记者自己归纳得出的一种权利。在南京市的相关草案中,并未提到“阳光权”一词。本网成都律师不禁想到了前段时间某新闻报道:一宝马车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该新闻报道的记者将其结果简单归纳为:“缓刑就是不坐牢,等于没有处罚。”此报道一出,引起了网友的骂声一片,对权贵的仇恨之火再一次被点燃。然而,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缓刑”和“没有处罚”完全是两回事。由于报道中加入了记者的个人观点和抨击,使得某些事件真相被扭曲,这样一来,媒体的正义也一并被扭曲了。
    目前,大多数网友、民众对媒体的依赖和信任大大操过了对客观事件的判断。媒体报道对事件还原、民众判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的事件、甚至说是专业术语的报道、引用时,笔者认为媒体报道都应当是客观的。当然,如今社会大多数媒体都坚持着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但是对于部分笔者误用专业术语的现象,也该得到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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