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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述员工非因工死亡之赔偿问题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评述员工非因工死亡之赔偿问题
      我国将员工因公死亡的法律法规做了完善,在对于因公死亡(即大家提到的工亡)的情形下,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的实例已经越来越多。但是,当今社会中,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员工非因公死亡的情形也不少。由于并非属于工伤,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公司也不愿意给死者家属赔偿甚至是补偿。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成都律师在此就员工非因公死亡的相关知识进行简述,立在为死者家属争取更多的权益。
      一、什么是非因公死亡:
      (一)非因公死亡的概述:在我国法律上对“非因公死亡”并没有做明确的界定,成都律师将此概念理解为员工死亡后,由于不符合我国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获得工亡赔偿的现象。
      1、我国规定的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非因公死亡的情形:
      非因公死亡和因公死亡两者的关系基本属于对立的。即排除上述第1点中工伤的情形,其余的员工死亡均属于非因公死亡。实践中成都律师常遇到的情形包括:员工下班后,在宿舍猝死的情形;员工在休息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员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由于突发疾病48小时以后才死亡的情形等等。
      二、非因公死亡的救济途径:
      我国非因公死亡的救济途径并不完善,各个地方根据我国劳动部的精神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是作用并不明显。
      (一)在1988年《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中,提到过关于非因公死亡的救济途径:
      1、一次性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应当按照死者生前7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死者家属。
      2、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每月向死者家属支付合理的费用。此部分费用没有明确的数额,实践中能获取该费用的实例非常少,即使得到了补助费也非常低。
      (二)非因公死亡的救济途径急需完善。
      一些家庭因为经济支柱突然离开人世,公司又不承担赔偿责任,使得死者家属的生活顿时陷入困境。部分家属为了获得生活来源,坚持“人在公司出事,公司就要赔偿”的观念,大闹公司,大闹法院,甚至抬着死者遗体到处寻求同情和帮助,影响非常恶劣,解决效果也不理想。
      三、律师建议: 
     成都工伤事故律师建议我国法律将非工伤死亡中的情形进行划分。比如因为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疾病突发的,超过48小时才死亡的非工伤死亡等情形,考虑通过保险基金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帮助,使得家属在面对家庭成员突然去世的精神打击时,经济上有缓冲的时间,以免死者家属动则选择“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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