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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评人身损害之“见义勇为”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评人身损害之“见义勇为”

最近媒体报道了多起“公交车司机被打事件”,如发生成都的公交车司机被醉酒女子殴打事件、公交车司机被乘客扇耳光事件、公交车司机被不知名男人毒打事件,车上乘客竟无一人出手相助,结果是被打的司机躺在医院里,身体的伤害能够治愈,而心里的伤害则久久挥之不去。看到媒体的多起正面报道,大声呼吁有正义感的人像古代的侠客挺身而出,除暴安良,维护社会的正义,不禁让笔者联想到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刚承办的一起“见义勇为”案件。

案件回放:2010年7月的一天,当事人甲去菜市场买菜,看见一男人正在殴打一抱有小孩的妇女,便立马上前去,将男的拉开并好言相劝,原来是两口子因琐事起的纠纷,在甲的劝说下事态本身已经平息,就在这时,有一骑电动车的老汉呼啸而至,硬说那两口子挡住了他的去路,下车后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朝那妇女打去,那妇女被打倒在地,小孩也在哇哇大哭,妇女的老公被吓的当场镇住,老汉还想上前施暴时,当事人甲又上前挡在妇女的前面劝阻,老汉不由分说就朝当事人甲打来,甲顺手一挡,老汉就摔到在地,后鉴定结果为轻伤、九级伤残。今年4月,派出所调解此案,在双方未调解成功时,派出所马上把甲抓了起来,后在朋友的帮助下,甲写了保证书才被放出。甲出来后精神恍惚,无心上班,在朋友的介绍下求助于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法务部,本部接受代理后,依法履行了律师的职权,圆满完成了此案,甲在为我所送锦旗的时候表示,以后在也不会见义勇为了,说心已死。

本律师事务所认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简单的说就是遇到正义的事,勇敢地去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体现一个国家是否具有良好社会风尚的标志。从古到今,有无数正义感的公民为国家、社会、他人的财产或他人的人生安全,义无反顾的进行救助,以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受到伤残、甚至牺牲生命,最终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受到了保护,而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除了道义上、精神上的鼓励和表彰外,更应该健全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认为:当今社会见义勇为者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让人心痛。我国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明确规定,虽然许多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但还需在立法上进行探讨。在我国刑法上虽然没有见义勇为这一概念,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着密切关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排除了正当防卫的违法性,也就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作用。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建议:在处理与见义勇为有关的刑事案件时,派出所不要像案件回放的一样,动不动就抓人,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以排除见义勇为者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见义勇为者才会有安全感,才会更多、更好的体现出来,这正是我国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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