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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处理医患关系应从立法

日期:2012/9/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处理医患关系应从立法

    为医患立法很必要
  一提到医患纠纷,多数人认为医院是理所当然的“强势群体。”三亚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关注患者的遭遇,这是应该的,但同样需要关注医者的无奈与权利。
  现在有关医患关系的讨论中,漫骂和想当然的指责多,理性的分析与客观的态度少。“这两年社会舆论把‘看病难、看病贵’的责任和矛头都指向医院。现在好多医生心身疲惫,都想转行。”
  “其实在医患纠纷中没有强势和弱势之分,病人家属殴打医师,会让医务人员寒心;同样,如果医生不是充满着感情在治病救人,只把病人当成商品一样,也必然会制造更多的医患矛盾。”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医事法律,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的医患行为。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及法院诉讼解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目前有关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鉴定主体“有权利,有义务”是目前医疗鉴定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享有鉴定权利的专家却没有签字、出庭作证、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更易滋生腐败。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难使医患纠纷审判成为“马拉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差别过大;对此不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会因为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看法不同。当前的局面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为难,不知应如何操作。患者不满意,无法区分对错。法官感到困惑不知如何判断正误,很难体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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