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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病人在医院该不该有隐私?

日期:2012/9/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病人在医院该不该有隐私?

  2009年1月1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安排和指导医学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而现实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儿科门前很多妇女无奈之下只好当着众人宽衣解带为孩子哺乳;肛肠科检查室门外只挂一个门帘;妇科检查时,不时有人伸进头来张望,甚至还有一些是男性家属;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检查结果在众人关注下就被宣读出来。如此种种,看似平常之下却凸显了医疗机构所普遍忽视的一个问题
  日前,市民王先生由于皮肤问题到医院检查,可是在医生给他检查时却被告知还需要脱裤子,王先生觉得很难为情,但是又碍于病情,只得在众目睽睽之下脱裤子接受检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去的还是一家三甲医院。当时一个诊室里有两个大夫,跟王先生同时就诊的还有其他病人,说到这些王先生显得很不好意思但又十分无奈。
  就诊暴露隐私司空见惯
  市民杨女士是名乳腺病患者,经常需要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可是近期到医院检查时,杨女士的主治医师身边多了两个学生模样的年轻人,主治医生向杨女士介绍说,他们是自己带的实习生。检查时乳房暴露在了不相干的人面前,这让杨女士当时觉得很害羞,却也别无他法。
  小孩仅8个月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有一次她带着生病的孩子去医院就诊。由于孩子还正处在哺乳期,医院又没有专门的哺乳室,所以只能找了一处稍微僻静的地方来给孩子喂奶,但也还是会有人来来往往,偶尔驻足一下。
  其实,暴露患者隐私的现象不仅于此。记者在部分医院走访后发现,除了一些三甲医院有专门窗口和人员发放化验报告以外,其它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特别是县级以下医院,化验单一般就放在窗口或办公桌上,病人被告知规定时间内自行领取;而病人领取时,都是一叠化验结果拿在手上慢慢翻查,无意中就对别人的病情一目了然了。
  医院的门诊室也是最容易泄露隐私的场所之一。在医生对病人详细问诊的时候,旁边的其他候诊患者及其家属,也把就诊病人的病情听了个明明白白。记者走访还发现,除了一些大型医院有导诊护士外,规模较小的医院都是病人自己排队,他们簇拥在诊室内,对别人的病情也有意无意地听了个清清楚楚。
  医学实习与保护隐私颇为矛盾
  山医大二院骨科张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对于患者隐私一直是积极努力保护的,实习生观摩手术也要视手术的性质而定。像一些妇科类手术,如人流、乳腺切除手术,是需要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实习生、进修生的存在,并征得患者同意的。如果是其他一些不太涉及患者私密部位的手术,一般没有征询患者意见的要求。
  张姓医生表示,作为教学医院,如果都要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那实习多半无法顺利按照计划开展。医学实习生必须通过对患者的观察、触摸等才能积累起更多直接的实践经验,为以后进入临床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教学医院的医生有义务带着医学生或者进修生做临床诊疗工作;但是,如果所有的教学范例和临床教学都去征询患者同意才能实施操作,在多半患者不会同意的情况下,实践和传授就无法顺利进行。
  据了解,在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保证医学实习生实习实践之间存在矛盾,医院往往会在两难境地之下,一般按照惯例以“沉默就是同意”的方式处置。
  面对越来越多的患者主张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一位正在实习的医科大学在校生小刘感到很无奈:“都不让看、都不让摸,那我们还去医院实习干吗呢?说长远一点,怎么保证作为未来医护人员的我们,以后有过硬的技术给病人看病?”他表示,如果不跟老师一起查房、一起处置、一起诊断,就无法帮老师写病历资料,也无法达到实习的真正目的。
  患者要懂得保护自己的隐私
  据省卫生厅医政处的李姓负责人介绍,医院应该为患者提供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实行保护性医疗。在日常管理中,医院要做到候诊患者全部在诊察室外等候,问诊、检查时避免其他患者或无关人员围观、旁听,检查、换药治疗应有遮挡设施。
  山西瑞茨律师事务所的乔律师告诉记者,患者到医院就医,医患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在对患者做检查等涉及隐私方面的内容时,有义务采取措施来保护患者的隐私。但在医生询问病情时,哪些谈话内容属于“隐私”的尺度不好把握,最好由患者自己来提出,如果医生拒绝提供隐私信息“保护”,便是有责任的。
  乔律师同时提醒就医的患者,隐私权是个人的一项权利,在就医中,患者可以拒绝回答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如果有别的患者在旁边,患者也有必要提醒医生维护自己的隐私,保持就诊环境私密性的权利。
  窦晋波
  【短评】
  人性化诊疗从尊重开始
  患者在医院就诊,隐私频频“走光”,这是医院漠视患者的隐私,极有可能侵犯病人的隐私权。对于患者来说,凡是病人不愿意被他人所知道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所患的疾病及其症状、诊治过程等等,都属于个人隐私。患者到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医院有法定义务保护病人的隐私。院方应当为患者建立严密的隐私保护制度,实施更人性化的服务措施,以充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诸如目前一些医院已经采取的“模糊床头卡”措施,就是在人性化诊疗方面的有利尝试。
  总听说医患关系紧张,其实,必要的尊重和细节体现出的关爱就是缓解矛盾最好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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