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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医疗损害索赔需要患者来举证?专家称是误读

日期:2012/9/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草案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被认为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即改变了医疗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信息时报》1月4日)。从媒体引用的草案条款分析,笔者认为,舆论关于“患者索赔需举证”的推论,很可能是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误解误读——从媒体引用的法律草案条款中,并不能证明立法者将医疗赔偿中倒置的举证责任“正”了过来。
  笔者认为,从草案的上述条款得出由患者负举证责任,是人们对这一条款的过度阐释。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基本逻辑和解释方法,那么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许多条款都将得出否定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比如,草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是不是也可以解释为“消费者必须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呢?然而,法律和司法实践却都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没有改变举证责任倒置的事实。
  舆论认为,在实行患者举证时,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情况,草案中规定了3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草案规定的这三种情形并非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的情况,而应该是“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也就是说,当出现了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为,道理很简单,医务人员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时,本身就意味着其诊疗行为违法违规。而医务人员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行为时,足以印证其先前的诊疗行为错误,至少为查明事实真相设置了障碍,因此完全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当然,笔者认为患者索赔需举证是对法律草案的误读,并不意味着完全支持现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反,我认为立法者应认真总结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施六年来的经验教训,在既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找准双方权益的平衡点,妥善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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