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 详细>
周某上班因工友撬一块矿石的时候,被崩起的撬棍砸中左脸,被送到了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面下颌部皮肤裂伤残、右髁状突骨折。经过紧急手术治疗后,周某康复,但是脸上留下了一道很深的伤痕。住院期间的费用,大部分是铁矿公司承担的。现在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陪,对方一直推脱,后来发现公司即将倒闭,该怎样索赔?
张某是一技术员,在甲厂就职机械设备维修管理工作,2011年10月,甲厂受乙厂请求,把张某调任到乙厂协助乙厂给予其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此期间劳动合同和其他各项保险等均在甲厂,没有随张某改签到乙厂。一天,张某按照正常时间去乙厂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左腿受伤,经医院查看,属于粉碎性骨折,需要动手术。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个人投入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按照新决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你受伤没有在2011年之前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压刨带卷进毁损。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所致。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极重度智力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四肢2级伤残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或一上肢同位缺失;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